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充分调动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积极性,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湖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湘财教〔2014〕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学金的适用对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人事档案在学校的全日制脱产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定向、委培除外)。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研究生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1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的身份发放研究生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的身份发放研究生助学金。
第三章 助学金的管理与发放
第五条 研究生助学金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主要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审核发放等工作;学院负责拟定助学金发放名单、登记造册等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助学金每年发放10个月,按月发放。
第七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停发助学金:
(一)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或延期毕业;
(二) 个人档案调离学校;
(三) 无故欠缴学费;
(四) 年度考核不合格;
(五) 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第九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当年9月30日前档案不调入学校的,不享受助学金;研究生正常学制内最后一学年调出档案的,不改变助学金的发放,攻读期间其他任何时候调出档案的,从档案调出的下个月起停发助学金。
研究生任何时候终止学业的,从下个月起停发助学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以前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