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2016年试行)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及《湘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为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营造优良学术和科研氛围,充分发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激励作用,特制订机械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一、评审原则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评定原则,充分尊重学科和导师对研究生的评价意见。通过奖学金的评定起到奖优助学、奖优促学的积极作用,并充分激励品德优秀、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在社会实践、社会活动、科技创新和学术文化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
二、评审组织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汇总、报审等工作,并指定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的具体管理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学院分管领导、一级学科学位点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及学生代表为成员,2016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郑学军
副主任:丁琰、彭锐涛
成 员:周友行、洪 波、龚曙光、姚 湘、彭德其
吴继春、徐俊瑞、王志奇、赵文娟、周立波(学生)
三、评定对象
原则上为取得正式学籍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读全日制全脱产博士、硕士研究生。对于有培养前途的2016年新入学的新生、本硕连读硕士一年级以及硕博连读博士一年级学生可纳入评选范围。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次人民币3万元;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次人民币2万元。
四、评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具有奉献精神和团结协作意识;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成果突出,恪守学术规范,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大,综合表现优秀。
5) 导师同意推荐。
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同时满足以上基本申请条件和以下所有条件可以向研究生工作部申请。
1. 担任学校研究生会、研究生团委主要干部任职一届以上,工作责任心强,态度积极热情,群众基础好,工作成绩突出。
2. 积极参与社会实践调研及社会公益活动,成效显著,成果在高级别杂志发表,或得到相关部门采纳及媒体关注。
(二)科研成果要求(科研成果的认定参照学校评审实施细则)
1)博士生
1. 申请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号并进入实审阶段的发明专利1项,或在SCI、EI收录核心期刊上发表/录用学术论文1篇。
2. 产学研活动、课题申报、学术科技文化竞赛活动的成绩与贡献突出。
3. 社会实践调研及社会活动成效显著,成果在高级别杂志发表,或得到相关部门采纳及媒体关注。
2)硕士生
学术型硕士生申请者应在科技创新、学术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在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录用有明确创新点的论文。
专业学位硕士生申请者应在专业和职业领域研究或实践中创新成果优秀,并有经过学院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相应成果。
1. 已申请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号并进入实审阶段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或在CSCD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2. 产学研活动、课题申报、学术科技文化竞赛活动的成绩与贡献较大。
3. 社会实践调研及社会活动成效较显著,成果在高级别杂志发表,或得到相关部门采纳及媒体关注。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 学习年限长于三年的延期毕业硕士研究生和长于四年的延期毕业博士研究生;
2. 在全部评奖流程完成前毕业离校的硕士和博士;
3. 定向、委托培养和人事档案不在学校者;
4. 休学期间者;
5. 无正当理由或未经请假离校者;
6. 长期不在学校或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六周者;
7. 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者;
8. 申请资料弄虚作假者;
9. 有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10. 未完成课程学习者或有补考成绩者;
11. 有恶意欠费现象或国家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者;
12. 参加学校、学院或支部组织的学术活动或组织生活的次数不够者(研二学生不低于4场,研三学生不低于6场);
13. 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者;
14. 有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15. 有违法乱纪等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者;
16. 未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者;
17. 导师认为不宜参评者(学生可向学院研究生办公室申诉);
18. 有其他违纪行为受学院通报批评者。
五、名额分配
学校分配的博士研究生推荐名额直接分配到各博士点。
学校分配的硕士研究生推荐名额直接分配到各一级学科硕士学位点,分配方法如下:
1. 学校奖励的名额直接分配到一级学科硕士学位点,原则上奖励名额应划拨给相应指导导师;
2. 扣除奖励后的剩余名额按一级学科硕士点的研二和研三学生总人数比例分配。
3. 如果上一年度有硕士学位论文在省学位办抽检不合格,则每篇扣除所在一级学科硕士点0.5个硕士研究生申报名额;所扣指标增加到不含该学位点的剩余名额中重新比例分配。
4. 名额计算实行四舍五入,取整数,尾数计入下一年度。
六、评审程序
1. 学生申请,提交由导师签字的相关表格和材料;
2. 材料审核,由研究生思政干事、教务干事、科研干事和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3. 学院评审,由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
4. 结果公示,在学院公示栏和学院网页公示评审结果。
5. 上报学校,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研究生处。
6. 如发现获奖者有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现象,一经核实,受奖前直接取消获奖资格,受奖后将收回奖金和证书。情节严重的,将上报学校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七、评审办法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采用定量化形式,将总评成绩按从高到低的方式排定名次,原则上得分靠前者获奖,总评成绩相等情况再以科研成果计分排定名次。
专业学位硕士生若在实践中创新成果优秀,并有经过学院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相应成果,经学院评审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可破格获奖。
总评定量化公式为:M=M1+M2
说明:1)M为总分,M1为科研加分,M2为其他加分。
2)获奖者M1必须大于1,总分相同者,以学校认定成果为计分依据进行计分排序,分数高者优先。
3)认定的科研成果必须是以湘潭大学机械工程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每小类科研成果及奖励不重复计分。
1、 科研成果加分
1) 在CSCD核心刊物上每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1篇,计1分。
2) 在EI收录期刊上每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1篇,计2分。(收录类型CA论文不计分)。
3) 在SCI收录刊物上每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1篇,计2分。
4)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或获得软件著作权每1项计0.5分,最多计2分。
5) 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公开号并进入实审的发明专利每1项计2分,最多计4分。
6)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每1项,计4分。
7) 在导师(含副导师)重要科研项目中担任骨干成员(该项目必须入机械工程学院经费,至少一项科研成果与该项目相关),其中国家级项目加2分,大于50万的纵向与横向项目加2分,超过10万(含10万)小于50万的纵向与横向项目加1分,其余不计分;每个项目每年限1人加分;国家级项目在项目执行期间计分,其余项目限计分1次;每人最多计2分)。
8) 参编与专业相关的教材或著作,有正式出版序列号且封面或扉页有署名,1次计1分。
9) 取得其他公认成果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委员会酌情加分。
2、 其他加分
1) 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计0.5分。
2) 学位课程单科考试成绩均超过75分(含75分)以上,计0.5分。
3) 在学校认定的国家级学术科技文化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计6、4、2分,个人计分按学院科研成果计分方法。
4) 在学校认定的省部级学术科技文化竞赛中获得一、二等奖,分别计2、1分,个人计分按学院科研成果计分方法。
5) 担任校研究生会正副主席、院研究生会主席、团总支书记、党总支书记,计0.5分。(每人最多计0.5分)。
6) 担任其他研究生干部且工作业绩突出者,计0.2分。(每人最多计0.2分)。
7) 取得其他公认荣誉由奖学金评定委员会酌情加分。
8) 所有奖励不重复累积加分。
所有加分选项学生应提供直接证明材料(含论文检索、期刊档次、成果排队名次等),并由导师核实并签署具体意见,否则将视为无效材料不计入加分。
本细则由学院院务会负责解释。
机械工程学院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