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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课堂教学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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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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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依照作息时间按时上课、下课,不准无故旷课、迟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听课者,必须事先请假。请假手续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办理。擅自缺课者,按《湘潭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处理。凡对所修课程确已在修前掌握,不需再到课堂听讲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教学部提出免听申请,由教学管理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审批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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