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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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听课制度的通知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3-06-14浏览次数:
1、学校党政领导:每学期不少于4课时。
2、党政办公室、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社科处、科技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人事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国际交流处、校团委等职能部门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学期不少于6课时。教务处、发展规划处正副处长:每学期不少于8课时。
3、各学院(教学部)党政领导、系(教研室)正副主任:每学期不少于8课时。
4、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每学期不少于8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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